提高基本医疗保障水平,降低个人负担比例
工作目标 1.提高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医疗费用报销比例。降低住院起付标准。参保人员在一级、二级定点医疗机构首次住院起付标准由原600元、800元分别降低至500元、700元。提高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。参保人员可以由统筹基金支付的门诊、住院医疗费用,在一个结算年度内的最高限额由原4万元提高至6万元。提高医疗救助基金最高支付限额。在一个结算年度内,医疗救助基金支付的最高限额由原来的15万元,调整为20万元。降低基本医疗保险药品、诊疗费用等个人负担比例。提高基金对参保人员发生的基本医疗保险药品、诊疗项目的补助标准,普通住院床位费最高补助标准,由原来的15元/日提高至30元/日。调整住院医疗费用结算办法。支持医疗机构减轻参保人员医疗费用负担,降低个人自付比例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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